交通事故即便次要责任也可以获得赔偿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11-07 20:10) 点击:446 |
【案件事实】 2014年9月8日15时55左右,被告黄某驾驶鄂******正三轮摩托车沿某乡某村村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撞到在此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对向行驶的原告(后载由案外人邓某),造成原告、邓某受伤,现场惨不忍睹,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j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并桡骨小头脱位、右中指皮肤撕裂伤、右眼外伤、脑外伤、右肩部外伤、右第四掌骨骨折。邓某也多处骨折,治疗完毕后都可能无法正常行走 12天后,j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文号为j公交认字﹝201*﹞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分析】 事故发生后,王某父母到交警部门签收事故认定书后,发现交警划分责任王某为主责,心完全凉了。王某舅舅因单位公事多次与孙律师解除,故带王某父亲到孙律师办公室咨询。 孙律师了解基本案情后,向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关系,特别是交强险相关法律知识认为,至少王某、邓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可以获得赔付。需要到办案的交警部门调取黄某及相关车辆信息,如保险等,为索赔作准备。另外,应当积极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争取上级交警部门变更责任划分。即便维持,法院也有可能因不服责任划分而变更责任划分。 第二天,经调查,发现黄某无驾驶证,其车辆已经两年未年检,当然没有购买交强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同日,孙律师代王某向市交警支队提起复核申请。 后市交警支队维持了原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 【提起诉讼】 三个月后,孙律师联系法医鉴定机构为王某做伤残程度鉴定,法医机构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万元整。经过充分准备证据,核算各项赔付额后,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 一、判决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打印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总计94026元。 二、判决被告黄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庭审理】 法院受理后,及时向邓某及父母告知了诉讼权利,其父母告知法院通过其他方式向黄某索赔。 庭审中,黄某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始终认为应当由王某承担事故责任,其不承担责任责任。 【审理判决】 2015年10月,j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7038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总结】 交通事故案件,对于受害人来说,即便全责,至少也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因为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但现实生活中,部分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本案即为一例。针对未投保交强险情况,法律规定应当由肇事司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对于驾驶人来说,应当知法守法驾驶相应的合法车辆,这样在事故发生后才得以尽量减轻损失。
该文章已同步到:
|